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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的通知
编辑:大正资产评估 查阅次数: 发布日期:2015-11-25 10:51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5】24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标[2015]12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应当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通用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提高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除使用标准的《示范文本》外,对其中的重要条款要认真研究,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五、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作为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和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并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工程造价市场秩序。

  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标[2015]124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标[2015]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自2015年10 月1日起实施。现将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8月24日